各商务领域主管行业(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法委〔2021〕6号)及《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职责移交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藏商办函〔2021〕4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商务领域主管行业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自2022年1月1号起我局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职责由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商务领域主管行业(企业)需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若有不解之处,可向我局咨询(0892-8822145)。
日喀则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22日